3月1日起所有企业须“持证排污”

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条例》对排污单位应承担的污染治理责任进行了规定,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条例》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